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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1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贾某某申请何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1执284号申请执行人贾某某。被执行人何某某。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执行贾某某申请何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021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何某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贾某某劳动报酬10900元。现因何某某下落不明,亦暂无财产可供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一、终结(2016)甘1021执2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瑞审判员  王全恩审判员  郑富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安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