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2执13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2016)赣0102执1365号舒霞与江棣文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霞,江棣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2执1365号申请执行人:舒霞,女1982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江棣文,女,1959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02民初669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江棣文归还申请人舒霞借款利息14733元(该利息按借款本金5万元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归还申请人借款利息14633元,(该利息按借款本金50000元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归还申请人借款利息5917元(该利息按借款本金25000元自2014年9月6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80元,执行费460元(暂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棣文银行存款36523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江棣文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兴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魏 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