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民初39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黄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3929号原告黄某。被告胡某。委托代理人张瑞春,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黄某承担150元。审 判 长 赵 妍人民陪审员 刘希泽人民陪审员 牛玉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