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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4民初2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与毛凤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毛凤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4民初2393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负责人周上朝,总经理。被告毛凤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与被告毛凤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员 刘海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胡陈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