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02民初36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福印与晁培增、郭进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印,晁培增,郭进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3646号原告:李福印,男,199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告:晁培增,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告:郭进忠,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印与被告晁培增、郭进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福印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福印负担。审判员 赵忠合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姚来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