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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02民初36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福印与晁培增、郭进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印,晁培增,郭进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3646号原告:李福印,男,199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告:晁培增,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告:郭进忠,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印与被告晁培增、郭进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福印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福印负担。审判员  赵忠合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姚来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