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民保令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丽霞,王小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保令7号申请人:王丽霞。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树,江苏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寅,江苏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小磊。申请人王丽霞与被申请人王小磊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王丽霞称,申请人王丽霞与被申请人王小磊系夫妻关系,因双方感情不和,被申请人脾气暴躁,常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申请人于2016年8月2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8月30日,因被申请人未到庭,申请人撤回起诉,当日晚上,被申请人殴打申请人及申请人父亲,经泰州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处理,被申请人出具了保证书。但之后被申请人继续电话骚扰申请人。同年9月24日,被申请人至申请人泰兴单位处,再次恐吓、拖曳、殴打申请人,申请人只得向泰兴市公安局河失派出所报警求助。为保证申请人的人身安全,请求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申请人为证明其陈述内容,向本院提交了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表、医院门诊病历及检查报告单、现场照片及视频资料、被申请人出具的保证书等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王丽霞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王小磊对申请人王丽霞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王小磊骚扰、跟踪申请人王丽霞及其近亲属。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如被申请人王小磊违反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俞 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陶秋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