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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1民初23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仁寿信用社与林金莲、卞谦顺、上海富石钢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顺昌县农村信用联社仁寿信用社,林金莲,卞谦顺,上海富石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1民初2322号原告:顺昌县农村信用联社仁寿信用社。负责人:杨广芳,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世勇,男,风险合规部副经理。被告:林金莲,女,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卞谦顺,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上海富石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浜路280号1幢D494室。法定代表人:连许才,经理。原告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仁寿信用社与被告林金莲、卞谦顺、上海富石钢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仁寿信用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仁寿信用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国语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朝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