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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韦艳芝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艳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637号申请执行人韦艳芝,女,1977年1月7日出生,壮族,住柳江县。韦炳进,男,1983年8月7日出生,壮族,户籍所在地柳江县。韦艳芝申请执行韦炳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15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505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韦炳进在外务工,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记录,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民初字第15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国健审 判 员  韦作鼎代理审判员  覃仕壮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覃晓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