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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4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乐与魏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乐,魏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4执64号申请执行人:陈乐,男,汉族,住高台县骆驼城镇。被执行人:魏鼎,男,汉族,住高台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陈乐与被执行人魏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802号民事调解书结案,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魏鼎偿还申请执行人陈乐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72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87.5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魏鼎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乐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107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查控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无果,申请执行人陈乐书面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 泉审 判 员  夏玉雷代理审判员  黄立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葛 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