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81民初16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81民初1683号原告高某,男,汉族,生于1959年3月28日。被告唐某某,女,汉族,生于1956年1月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审判员 段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邢雪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