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681民初16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81民初1683号原告高某,男,汉族,生于1959年3月28日。被告唐某某,女,汉族,生于1956年1月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审判员 段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邢雪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