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156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学香与王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香,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562-5号申请执行人李学香,女。被执行人王平,女。李学香申请执行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34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平在聊城市东昌府区振兴东路聊城七中家属院1号楼3单元2楼东户有登记在刘继瑞(已死亡)名下的房产一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平在聊城市东昌府区振兴东路聊城七中家属院1号楼3单元2楼东户的登记在刘继瑞(已死亡)名下的房产一套。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延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