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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26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黄秀普与严伟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秀普,严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26执221号申请执行人黄秀普,女,壮族,生于1982年6月1日,住罗江县金山镇烧坊村5组45号。被执行人严伟,男,汉族,生于1980年3月3日,住罗江县金山镇烧坊村5组45号。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2015)罗民初字第8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秀普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缓期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2015)罗民初字第8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晓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石伟均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由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又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