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4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原告胡博与被告于秀春、王兴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博,于秀春,王兴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4民初592号原告胡博。被告于秀春。被告王兴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博与被告于秀春、王兴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博于2016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博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00元,减半收取600.00元,保全费592.00元,合计1192.00元,由原告胡博承担。审判员 白明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佳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