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05执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与王加岩、王培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王加岩,王培芳,王精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5执第68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被执行人王加岩。被执行人王培芳。被执行人王精慧。申请执行人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诉被执行人王加岩、王培芳、王精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奎商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智审判员  陈俊山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