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02民初38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平凉创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彭智慧、彭显荣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智慧,彭显荣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3815号原告:平凉创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三角城。法定代表人赵福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彭智慧。被告:彭显荣。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凉创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彭智慧、彭显荣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凉创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8元,减半收取36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明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春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