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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5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陶庆炳与纽素乐生物工程(杭州)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庆炳,纽素乐生物工程(杭州)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5214号原告:陶庆炳,自由职业。被告:纽素乐生物工程(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271号中环大厦1301、1302室。法定代表人:鲁宝泉,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陶庆炳与被告纽素乐生物工程(杭州)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陶庆炳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庆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庆炳撤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计255元,由原告陶庆炳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