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5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陶庆炳与纽素乐生物工程(杭州)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庆炳,纽素乐生物工程(杭州)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5214号原告:陶庆炳,自由职业。被告:纽素乐生物工程(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271号中环大厦1301、1302室。法定代表人:鲁宝泉,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陶庆炳与被告纽素乐生物工程(杭州)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陶庆炳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庆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庆炳撤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计255元,由原告陶庆炳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