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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6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关锋与王姚俊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锋,王姚俊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06民初664号原告:关锋,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满族,邯郸市峰峰矿区日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售货员,住峰峰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献民,峰峰矿区响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厚林(系原告关锋父亲),住峰峰矿区。被告:王姚俊,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峰峰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东、冀苏利,河北宝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关锋与被告王姚俊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献民、关厚林,被告王姚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东、冀苏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8727.67元(其中:医疗费33358.27元,误工费960元,住院伙食费800元,营养费800元,护理费2809.40元,二次手术费20000元),伤残赔偿金待定;2.被告承担支付该案的诉讼费用。原告鉴定后,增加诉讼请求数额为72903.3元(其中:伤残等级10级伤残赔偿金52304元,误工期限180天,误工费10800元,护理期限90日,护理费7901.1元,鉴定费1400元,检查费498.2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8日被告王姚俊结婚办喜事作为朋友圈的人,原告去帮忙凑人气,迎亲路上原告负责放炮,车行至保障村南火神庙附近时,本应扔到铁桶里的炮,掉在桶外边,原告双手急忙捂耳朵,护面部,防止受伤,恰在这时车一拐一闪,车厢挡板又低,原告无依靠,便从车上摔了下来,身体多处受伤,头脸肿起,右腿疼痛难忍,到医院救治,诊断为:右胫腓骨下段骨折,住院16天,花费3万余元,为损害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请人民法院依法对该纠纷做出公平裁判。被告当庭答辩称,1、原告起诉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被告当天结婚,被告的朋友找到原告帮忙,原告当天负责放炮,接亲途中路面平整,不存在原告诉状中所说的颠簸,原告受伤是因为原告自己从车上跳下来的,被告不负赔偿责任;2、因为原告是帮工人,所以被告支付了原告10400元费用;3、原告的鉴定结论不符合相关标准,为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关锋为支持其诉求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1、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总医院的住院收费票据一张,证明住院16天,花费医疗费33005.67元;证据2、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总医院门诊收费票据四张,证明出院后做检查的费用352.40元;证据3、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总医院诊断证明书一张,证明住院期间二人护理,需加强营养及二次手术费约用20000元;证据4、关锋户口页复印件一张,证明原告系城镇居民户口;证据5、峰峰日盛通讯商贸责任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系该公司工作人员,月收入为1800元;证据6、护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二份,证明原告父母为护理人员,系城镇户口;证据7、住院病历,共计15页,证明原告住院情况;证据8、邯郸市律正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误工期限为180日、护理期限为90日。证据9、邯郸市第二医院门诊收费收据一张,花费154元;邯郸市中心医院门诊收费收据一张,花费178元;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门诊收费票据一张,花费166.2元。被告王姚俊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1、事发路段照片一张,证明事发路段平坦、宽敞、无拐弯;证据2、放炮车照片一张,证明放炮车挡板高度适中,非挡板过低;证据3、证人车立超证明一张,证明原告自己跳车的事实;证据4、证人蔺某证明一张,证明原告自己跳车的事实;证据5、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收费票据五张,证明被告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0400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当庭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虽认为该费用无清单,无法证明治疗何种疾病,门诊票据费用无医嘱,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被告质证意见不予采信。经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能够证明原告住院情况及花费,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中,名为关风的票据无法证明与本案具备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证据2中编号为027761882的票据系二联单,虽能证明本案事实,但系重复计算费用;2、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被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虽对内容不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被告质证意见不予采信。该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3、对原告提交的证据5,被告有异议,认为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内容不真实,经庭审释明,原告对该证据的瑕疵进行了补充证据,该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从事的行业及工资水平,本院予以采信;4、对原告提交的证据8,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虽认为原告不构成伤残等级,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且鉴定机构已对关锋伤残等级鉴定意见进行书面说明,该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5、对原告提交的证据9,被告认为原告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不应采信,且原告无法做出合理说明,对该证据不予采信;6、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原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认为照片无法证明具体地址,经审查,该证据无法证明拍摄时间,亦无法证明与本案具备关联性,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7、对被告提交的证据3、4,原告对该证据有异议,认为证人应当接受质询,本院认为证人无法出庭作证以便核实证据的真伪,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18日,王姚俊当天结婚。王姚俊通过朋友王鹏介绍关锋在结婚当天负责放鞭炮,关锋乘坐放炮车行驶至火神庙附近时,由于炮筒问题导致点燃车上鞭炮,关锋从放炮车上摔下致伤。当天,关锋被送往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住院治疗。关锋自2016年1月18日至2016年2月3日住院治疗16天,共发生医疗费33182元。经诊断:右胫腓骨下段骨折,于2016年1月25日行切开复位钛板内固定术。经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原告关锋右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处理意见: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后加强营养,二次手术费用约2万元。2016年7月11日,经邯郸市律正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关锋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一处,误工期限为180日,护理期限为90日。另查明,关锋系非农业家庭户口,关锋通过居民医保报销14364.97元。王姚俊在关锋住院期间垫付医疗费10400元。本院认为,日常生活中所说的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等方面的需要,没有义务的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出于道义、情感等方面的因素,自愿、无偿、临时地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被帮工人接受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体现了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关心的道德风尚。本案中,原告关锋在被告王姚俊结婚时负责放鞭炮,关锋并未向王姚俊收取劳务费,王姚俊亦未反对关锋为其帮工,双方已形成义务帮工关系。原告的合理费用认定如下:1、医疗费33182元,原告主张超过33182元部份无证据作证,本院不予支持;2、误工费10800元(结合原告每月工资1800元,经鉴定误工期限为180日,误工费为10800元(1800元÷30天×180天),原告主张超过10800元部份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3、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4、营养费800元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5、原告主张护理费10710元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6、残疾赔偿金52304元(按照201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152元×20年×10%);7、鉴定费1400元;以上合计109996元。以上费用109996应减去关锋通过居民医保报销14364.97元,尚余95631元。本案中,原告关锋在帮被告王姚俊结婚放鞭炮时从放炮车上摔下致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王姚俊作为接受劳务的被帮工人虽然无过错,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原告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干活过程中未对所面临的危险状况进行事前检查,且反应不迅速处理不当,其自身存在过错,应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本案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损害后果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被告承担各项经济损失的60%即57379元,原告自行负担40%即38253元为宜。原告治疗期间,被告已垫付10400元,该笔垫付款应予以扣除,故被告应再支付原告46979元。原告关于“二次手术费20000元”的主张,可待实际费用发生后另行主张。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姚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关锋46979元。二、驳回原告关锋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33元,由原告关锋负担1174元,被告王姚俊负担17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卫强代理审判员  邱 静人民陪审员  孔雅婧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振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河北省2016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152元《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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