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9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白玉洁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玉洁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9刑初10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玉洁,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2015年12月31日被抓获,2016年1月2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辩护人赵海艳,黑龙江法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克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克山检诉刑诉〔2016〕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玉洁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克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鹿亚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玉洁及其辩护人赵海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克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白玉洁给冯雪囡打电话问400元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要不要,冯雪囡说要2克,并给了白玉洁800元。2.李海丰与李红旗(二人均另案处理)曾是狱友,李海丰来克山投奔李红旗。2015年8、9月份的一天,李海丰连续2天和席保庄(另案处理)打出租车去北安市龙镇帮李红旗从被告人白玉洁手中购买甲基苯丙胺,每次买5个(5袋),2次共10个,每个不足1克,10个总计5、6克,共计3000元。李海丰还帮李红旗给需要买甲基苯丙胺的送货。3.2015年10月至12月31日,霍晓东从被告人白玉洁手中4次花800元总计购买了1.5克甲基苯丙胺。4.2015年12月2日,张冰(另案处理)与王建中合伙拿出2300元在克山县东街加油站从被告人白玉洁手中购买了5个甲基苯丙胺,总计4克左右。5.2015年12月29日,张冰被克山县公安机关抓获后,与被告人白玉洁的微信联系要购买甲基苯丙胺,白玉洁说没有,张冰说急用整一个二个就行,不差钱,让她帮帮忙,要是没有就把脸丢到家了。31日凌晨00:39,白玉洁在微信上和张冰说有了,500元1个,张冰说要2个,二人约定中午在北安市如家宾馆门前交易。13时许,克山县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北安市如家宾馆门前将前来交易的白玉洁抓获。在将其押至车内并由女工作人员搜其外衣兜、裤兜、手拎包时,在其外衣右兜内搜出卖给张冰的2个甲基苯丙胺1.13克。14时许白玉洁被押解到克山县公安局,21时许押解车辆再次去北安市抓捕时,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打开副驾驶后面车门时发现后座脚垫隐藏位置有一袋白色晶体,经鉴定重量为9.47克是甲基苯丙胺。经侦查,2015年12月31日13时许,克山县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北安市如家宾馆门前将被告人白玉洁抓获,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综上,被告人白玉洁共贩卖甲基苯丙胺9次,总计23.1克。公诉机关以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检验报告、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相关书证证实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白玉洁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七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提出对被告人白玉洁判处八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白玉洁对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事实部分辩解称其只贩卖冰毒1.13克,其余部分不属实。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白玉洁向张冰贩卖1.13克毒品的事实能够成立,其他指控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白玉洁于2014年上半年,给冯雪囡打电话问400元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要不要,冯雪囡说要2克,并给了白玉洁800元。2.李海丰与李红旗(二人均另案处理)曾是狱友,李海丰来克山投奔李红旗。李海丰于2015年8、9月份,连续2天和席保庄(另案处理)打出租车去北安市龙镇帮李红旗从被告人白玉洁手中购买甲基苯丙胺,每次买5个(5袋),2次共10个,每个不足1克,10个总计5、6克,共计3000元。李海丰还帮李红旗给需要买甲基苯丙胺的送货。3.霍晓东于2015年10月至12月31日,从被告人白玉洁手中4次花800元总计购买了1.5克甲基苯丙胺。4.张冰(另案处理)于2015年12月2日,与王建中合伙拿出2,300元在克山县东街加油站从被告人白玉洁手中购买了5个甲基苯丙胺,总计4克左右。5.2015年12月29日,张冰被克山县公安机关抓获后,其与被告人白玉洁微信联系要购买甲基苯丙胺,白玉洁说没有,张冰说急用整一个二个就行,不差钱,让她帮帮忙,要是没有就把脸丢到家了。31日凌晨00:39,白玉洁在微信上和张冰说有了,500元1个,张冰说要2个,二人约定中午在北安市如家宾馆门前交易。13时许,克山县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北安市如家宾馆门前将前来交易的白玉洁抓获。将其押至车内并由女工作人员搜其外衣兜、裤兜、手拎包,在其外衣右兜内搜出卖给张冰的2个甲基苯丙胺1.13克。综上,被告人白玉洁共贩卖甲基苯丙胺9次,总计13.63克。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实案件系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以及被告人白玉洁抓获的时间、地点等情况。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将被告人白玉洁携带的2袋疑似冰毒物的白色晶体扣押。3.说明、通话话单:证实被告人白玉洁与张冰在2015年12月2日通话情况。4.小白与天下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小白”与“天下”通过微信联系购买过冰毒。5.中国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凭条、说明:证实工行凭条是白玉洁让所雇的出租车司机刘海到工行给吴志强汇款的凭条。6.尿液检测:证实被告人白玉洁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甲基苯丙胺类物质尿液检测板检测结果为阳性。7.在押人员健康检查表:证实被告人白玉洁入看守所当时的身体情况。8.说明:证实(一)本案中涉及的吴志强、杜明海、李红旗等人,经工作人员多方查找未果;(二)本案中扣押的9.47克冰毒装在白色透明塑料袋中,因白色塑料袋表面指纹重叠,无法鉴定出是否有白玉洁指纹。8.工作说明:证实(一)本案中涉及的毒品正在处理上缴中;(二)被告人白玉洁与张冰交易的2克冰毒包含装冰毒的袋重量;(三)被告人白玉洁供述在吴志强手中购买放在自家床头柜内的1克冰毒,经工作人员搜查未找到该毒品;(四)关于手机号为1315452****于2015年12月2日的短信信息内容,只能调取短信的对方号码,短信内容无法调取。9.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白玉洁体检表上的伤情证明上书写的文字系克山县公安局工作人员签完字离开后被人后写上的。10.工作说明、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对白玉洁讯问过程中,不存在任何刑讯逼供行为。11.工作说明、说明:证实2015年12月31日13时许工作人员在北安市如家宾馆门口将白玉洁抓获并押至黑色本田车后座上,在其外衣右兜内搜出一个烟盒,烟盒底部发现两袋白色晶体,经鉴定系甲基苯丙胺,当日21时许,刑侦大队工作人员要开黑色本田车去抓人时,发现副驾驶后座的脚垫隐藏位置上有1袋白色晶体系甲基苯丙胺,重量为9.47克。黑色本田车在抓捕白玉洁之前,未承载任何涉毒人员,也未参与毒品案件的使用。12.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证实张冰、XXX因涉嫌贩卖毒品,公安机关已对其二人立案侦查,张冰已于2015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12.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白玉洁的自然情况,无前科劣迹,现实表现一般。(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海丰的证言:证实2015年8、9月份,其帮李红旗从白玉洁手里二次购买了5、6克冰毒。2.证人张冰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日,其从白玉洁处购买5克冰毒。3.证人王建中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初的一个下午,与张冰在克山县东门加油站门前交易冰毒的人是个女的,其不知道张冰当时买了多少冰毒。4.证人刘海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31日白玉洁打其车去北安,途中其在龙镇工行对面上了一辆黑色福特车,并在福特车内待了几分钟,后白玉洁又让其开车到北安精神病院南门,白玉洁下车后,过了六七分钟,白玉洁回来让其去如家宾馆,到如家门口,白玉洁就被抓了。其还证实2015年12月30日晚9点半左右,白玉洁让其去工行给一个叫什么志强的打了3000元钱。5.证人霍晓东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上旬在其家龙翔小区1号楼5单元门口,其从白玉洁手中购买大约4、5分左右的冰毒。这次购买后大约过了3、4天,在龙镇千和宾馆205房间其又从白玉洁手中购买了大约4、5分的冰毒。2015年10月下旬,其在其家楼下从白玉洁处购买4、5分的冰毒。2015年11月份上旬,因白玉洁欠其钱,白玉洁给过其两次冰毒,每次能给其7、8分左右的冰毒,一次在千和宾馆205房间,一次在顺财旅店。2015年12月31日上午10点多,其开黑色的福特车在龙镇工行门口从白玉洁处购买3分冰毒。6.证人冯雪囡的证言:证实2014年上半年,其在白玉洁处购买冰毒2克。7.证人李国喜的证言:证实其在白玉洁处购买过四次冰毒,一共能有3克多。(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白玉洁的供述:证实其只贩卖1.13克冰毒,没向其他任何人再贩卖冰毒。(四)鉴定文书1.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公(刑技)鉴(毒化)字[2016]40号检验报告:证实在31201600400001号检材白玉洁处白色晶体、31201600400002号检材押解白玉洁的车内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五)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1.克山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证实贩卖冰毒的地点及周边的情况及白玉洁掉落在车内毒品情况2.辨认笔录:证实李海丰辨认出向其出售冰毒的人为白玉洁。上述证据中白玉洁供述除承认贩卖冰毒1.13克外,其余供述与其他证据相矛盾,不予确认,其他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白玉洁违反国家毒品监管制度,多次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白玉洁贩卖毒品13.63克,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白玉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与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七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玉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23年12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玉明审 判 员 李明岩代理审判员 邱旭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龙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