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69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胡必角、与宁夏香渔王子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必角,宁夏香渔王子饭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104民初6937号原告:胡必角,男,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宁夏香渔王子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355号(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法定代表人:李新华,该公司经理。(以上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原告胡必角与被告宁夏香渔王子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香渔王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必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香渔王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必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231447.3元及利息10000元(自2014年10月30日计算至2016年4月);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向被告供货多年,于2014年12月停止供货,被告向原告结算小部分货款后停止营业.2015年10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对账单一份,载明被告应付原告海鲜款231447.3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款项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香渔王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对账单一份,经本院开庭审查核实,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对账单一份,载明:“供货单位:胡必角。我公司至2015年10月31日止,与您公司货款往来应付账款余额为:¥231447.3元,(贰拾叁万壹仟肆佰肆拾柒元叁角整),宁夏香渔王子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10月30日至2016年4月期间的利息,后续的利息不主张。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对账单可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欠付原告货款的事实,因对账单未约定付款时间,被告应当自原告主张时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欠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31447.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账单未约定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香渔王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了答辩、举证及质证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宁夏香渔王子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胡必角支付货款231447.3元;二、驳回原告胡必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宁夏香渔王子饭店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宁夏香渔王子饭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保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谢卉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