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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3执7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新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新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3执771号之一申请人: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法定代表人:赵树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新峰,男,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新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公证处作出的(2016)东河口证执字第6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张新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新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新峰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振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