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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8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翟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8民初1249号原告:翟某。被告:范某。原告翟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翟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翟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翟某负担。审判员  高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