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8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翟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8民初1249号原告:翟某。被告:范某。原告翟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翟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翟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翟某负担。审判员 高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