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111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与深圳某某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深圳某某局,某某电路板(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1187号原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某某区某某楼。负责人万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某某,上海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某某,上海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某某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某某区某某号。负责人吴某某。委托代理人申某某,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庄某某,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某某电路板(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某某区某某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某某。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原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与被告深圳某某局、第三人某某电路板(深圳)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地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4元,减半收取8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爱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佩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