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3民初49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陈文华与吕启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华,吕启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4970号原告:陈文华,男,汉族,1972年1月18日生。被告:吕启民,男,汉族,1963年8月5日生。原告陈文华与被告吕启民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陈文华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文华负担。审判员 罗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