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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3民初49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陈文华与吕启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华,吕启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4970号原告:陈文华,男,汉族,1972年1月18日生。被告:吕启民,男,汉族,1963年8月5日生。原告陈文华与被告吕启民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陈文华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文华负担。审判员  罗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