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辖终10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北京斐瑞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上诉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斐瑞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辖终10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斐瑞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竺园路6号(天竺综合保税区2幢、3幢)。法定代表人:顾云锋,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1485号43号楼6层。法定代表人:游小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韦英洪,上海金茂凯德(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耀刚,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斐瑞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瑞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3民初984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斐瑞康公司上诉称,本案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和施工合同关系,斐瑞康公司认为只有先发生采购行为才能履行安装义务,故本案应为买卖合同关系,应由合同约定的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斐瑞康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华东公司对斐瑞康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华东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要求斐瑞康公司支付工程进度结算款。虽斐瑞康公司主张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但双方签订的《北京斐瑞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天竺IDC项目设备安装施工合同》显示工程范围包括机房装饰装修,故本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条款确定受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诉工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斐瑞康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斐瑞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学芹审判员 黄 粲审判员 张 灵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 栋书记员 胡鸿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