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民初63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简晓华与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未来广场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晓华,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未来广场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6339号原告简晓华。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未来广场店。原告简晓华诉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未来广场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简晓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晓华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袁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