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常平平与高建平、刘爱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平平,高建平,刘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执���第32-2号申请人常平平,男,1970年7月23日生,汉族,柳林县人。被执行人高建平,男,1970年3月28日生,汉族,柳林县人。被执行人刘爱平,女,1971年12月14日生,汉族,柳林县人。关于申请人常平平与被执行人高建平、刘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柳民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0日以(2014)柳民初字第847-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高建平所有的位于太原市学府街130号(华宇绿洲)35幢1单元6层0602号房屋一套,并于2015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高建平、刘爱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查封被执行人高建平所有的位于太原市学府街130号(华宇绿洲)35幢1单元6层0602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巩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