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1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江西星球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邓小强、叶青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星球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邓小强,叶青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1498号原告:江西星球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通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41998584Q。法定代表人:熊筱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胜群、王将辉,江西观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小强,男,汉族,1979年12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县。被告:叶青,女,汉族,1986年11月11日生,住江西省南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星球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小强、叶青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星球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以被告已同意履行合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星球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星球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44元减半收取2672元,由原告江西星球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柳雄文人民陪审员 周继群人民陪审员 龚 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聪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