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行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武吉福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1行初185号起诉人武吉福。委托代理人李维。本院于206年0月8日收到起诉人武吉福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起诉状。起诉人武吉福请求:、依法判决确认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和平政拆令(2007)275号行政行为违法;2、依法撤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和平政拆令(2007)275号;3、诉讼费用由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承担。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起诉人武吉福所诉请求已超过法律规定2年的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武吉福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 翔审 判 员 侯 刚人民陪审员 刘家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