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湖州凯诚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湖州凯诚置业有限公司,湖州凯泰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王集团有限公司,王尤赛,包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执6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邮电路23号长城资产大楼9层。负责人:张范全,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州凯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港隆创业大厦1609室。法定代表人:蔡定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州凯泰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二环西路2077号。法定代表人:王尤赛,董事长。被执行人中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景芳二区23幢2号。法定代表人:王尤赛,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尤赛,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包小青,女,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初46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44354207.53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31175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湖州凯诚置业有限公司、湖州凯泰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王集团有限公司、王尤赛、包小青款项人民币244665961.53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湖州凯诚置业有限公司、湖州凯泰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王集团有限公司、王尤赛、包小青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贺斯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