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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98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锦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玉学、朱金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锦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玉学,朱金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9857号原告鄂尔多斯市锦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7901*****H。法定代表人史占成,总经理。住所地东胜区东环路7号街坊锦厦国际商务广场1号楼。被告王玉学,男,汉族,1975年9月26日出生,个体。被告朱金梅,女,汉族,1977年9月20日出生,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锦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玉学、朱金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锦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武晶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菅丝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