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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2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王海波申请梅河口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其他法律文书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波,梅河口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2执490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波被执行人梅河口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王海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靖民一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发现该案属于重复立案,故申请执行人王海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靖民一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勃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