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8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万洁与万文伦人格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洁,万文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8执191号申请人万洁,男,汉族,2000年1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法定代理人万天刚,男,汉族,1977年9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万文伦,男,汉族,1952年6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民终字第1552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万洁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万文伦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它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宜民终字第15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鑫审判员 杨 刚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祝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