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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执字第29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蒋飞亮与沃尔玛(安徽)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飞亮,沃尔玛(安徽)商业零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4执字第2919号申请执行人:蒋飞亮,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武县,现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沃尔玛(安徽)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与合作化路交口东南角(望江西路99号安高城市。负责人:SEANJOHNCLARKE,该××总裁。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皖0104民初2069号,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返还购物款190.2元、赔偿款1902元、迟延履行利息30.75元(暂计算至2016年10月9日)、案件受理费26元、执行费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沃尔玛(安徽)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98.9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沃尔玛(安徽)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尚未支取的收入2198.9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合肥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价值为2198.95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成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唐明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