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02执11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叶祖胜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祖胜,黄裕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11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叶祖胜。被执行人:黄裕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202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黄裕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裕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裕平的银行存款及其收入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钢审判员 李启明审判员 刘 如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顾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