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执1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屠名亮与樊世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屠名亮,樊世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1335号申请执行人:屠名亮。被执行人:樊世昂。申请执行人屠名亮与被执行人樊世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34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34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转下页)执行长 曹富新执行员 王会雨执行员 张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晓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