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行终9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李美丽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行终90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美丽。上诉人李美丽因诉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行初3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李美丽向原审法院起诉称,李美丽系泰州市×××组村民。2015年12月16日,李美丽通过信息公开从泰州市国土资源局高港分局获得苏政地[2014]4133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泰州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14年第2批次(13挂)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4133号批复)和泰州市人民政府[2014]第29号征收土地公告,李美丽认为4133号批复作出程序与实体均违法。请求判令:1、确认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4133号批复行为违法;2、本案诉讼费用由江苏省人民政府承担。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该款中的“最终裁决”包含两种情形:一是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二是省级人民政府据此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4133号批复批准征用土地的行为,属于上述规定的最终裁决的情形。因该“最终裁决”从法律程序上排除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故李美丽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该院裁定:对李美丽的起诉不予立案。李美丽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事实和理由:原审裁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理解错误,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不属于最终裁决的情形。本案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最终裁决应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二是省级人民政府据此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本案中,李美丽要求撤销的4133号批复涉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行为,属于省级人民政府最终裁决的行为,故李美丽起诉所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李美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葛晓燕审 判 员 王家祥代理审判员 潘四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汪明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