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民终10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奉山、穆菊花等与潘标、黄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奉山,穆菊花,姜红艳,张某,潘标,黄斌,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民终10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奉山,男,195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穆菊花,女,195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姜红艳(曾用名姜方妹),女,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法定代理人��姜红艳(系张某母亲),女,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东刘集镇张庄村大庄***号,身份证号3403221988********。穆菊花、姜红艳、张某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奉山,男,195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上述四位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经五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提供法律援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标,男,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朝阳,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斌,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五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五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德根,五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负责人:刘其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成元,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张奉山、穆菊花、姜红艳、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潘标、黄斌、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2民初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奉山、穆菊花、姜红艳、张某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奉山、穆菊花、姜红艳、张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奉山、穆菊花、姜红艳、张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润洲审判员 庞 玲审判员 陶 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管 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