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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执1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江与李娅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江,李娅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1163号申请执行人:刘江,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五华区。委托代理人:陈艳玲,女,1987年10月7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系申请执行人配偶,住昆明市五华区,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娅闻,曾用名李晓文,女,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五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江与被执行人李娅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151650元、未受偿人民币151650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姜靖峰执 行 员  邢仕林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戚祥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