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54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与薛玉林、马世成、马世全、王云丽、陶丽霞、谢菊兰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薛玉林,马世成,马世全,王云丽,陶丽霞,谢菊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5493号原告: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凉州区东大街文庙路19号。法定代表人:张爱民,系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廷泽,系该中心副主任。被告:薛玉林。被告:马世成。被告:马世全。被告:王云丽。被告:陶丽霞。被告:谢菊兰。原告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与被告薛玉林、马世成、马世全、王云丽、陶丽霞、谢菊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后,原告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以被告薛玉林、马世成已主动缴纳案款及诉讼费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薛玉林、马世成负担。审判员 刘作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候光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