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3执4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湖北烨伟财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卫兵、郑江海、方盛、赵元享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烨伟财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吴卫兵,郑江海,方盛,赵元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3执4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烨伟财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青松,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卫兵被执行人:郑江海被执行人:方盛被执行人赵元享本院在执行湖北烨伟财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卫兵、郑江海、方盛、赵元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吴卫兵、郑江海、方盛、赵元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吴卫兵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北烨伟财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20000元;被执行人郑江海、方盛、赵元享负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吴卫兵、郑江海、方盛、赵元享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郑江海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江海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汪志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卢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