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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3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3民初1175号原告郭某某,女,1985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青冈县昌盛乡幸福村何小怀屯。被告冷某某,男,1986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青冈县昌盛乡幸福村何小怀屯。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陶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