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3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3民初1175号原告郭某某,女,1985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青冈县昌盛乡幸福村何小怀屯。被告冷某某,男,1986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青冈县昌盛乡幸福村何小怀屯。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陶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