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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执字第18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折桂荣与白世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折桂荣,白世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1808号申请执行人:折桂荣,女,汉族。被执行人:白世荣,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折桂荣申请执行白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白世荣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15)鄂托民初字第21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查封被执行人白世荣所有的位于鄂托克旗乌兰镇一居委乌仁都西街东住宅及附属房地产(房权证号032**)一处、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权(丘号1-66-29)一宗。经依法委托评估后确定住宅及附属房地产评估价格为356778元、城镇住宅用地评估价格为45639元。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房地产及土地估价报告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白世荣所有的位于鄂托克旗乌兰镇一居委乌仁都西街东住宅及附属房地产(房权证号032**)一处、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权(丘号1-66-29)一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海 荣审 判 员 召日格图代理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