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民初7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陈开培与吴金库、陈明爱、福建省南安市金祥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开培,吴金库,陈明爱,福建省南安市金祥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7350号原告:陈开培,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吴金库,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陈明爱,女,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福建省南安市金祥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吴金库。原告陈开培与被告吴金库、陈明爱、福建省南安市金祥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陈开培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有意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开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开培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佳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颖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