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91执8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守文诉张忠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守文,张忠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91执824号申请执行人王守文,1964年3月15日出生,男,汉族,住大庆市。被执行人张忠玉,1969年9月1日出生,男,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原告王守文诉被告张忠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91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守文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忠玉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将执行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91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