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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91执8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守文诉张忠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守文,张忠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91执824号申请执行人王守文,1964年3月15日出生,男,汉族,住大庆市。被执行人张忠玉,1969年9月1日出生,男,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原告王守文诉被告张忠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91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守文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忠玉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将执行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91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