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8民特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毛琦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琦,姜彪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8民特60号申请人:毛琦。被申请人:姜彪。代理人:姜松松。申请人毛琦申请宣告姜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毛琦称,其系姜彪的母亲,姜彪于2009年经苏州市残疾人联合会鉴定构成贰级残疾,现因处置房产,故向法院申请宣告姜彪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为姜彪的监护人。姜松松称,姜彪一直和母亲毛琦生活在一起,同意指定毛琦为姜彪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毛琦系被申请人姜彪的母亲,毛琦与其丈夫姜致忠(已于2015年7月29日去世)共生育三名子女,分别为姜松松、姜小华及姜彪。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委托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姜彪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所于2016年9月29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姜彪轻度xxxxxx伴xx障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根据姜彪的状态,其存在部分对自己行为的判断、预测及自我保护能力,应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毛琦系被申请人姜彪的母亲,其可以担任姜彪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姜彪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毛琦为姜彪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梁晓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邬丹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