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6民初19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李先忠与陈海霞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先忠,陈海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1956号原告:李先忠,住淄博市周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兵(原告李先忠之子),住淄博市周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懿宣,山东淄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海霞,住淄博市周村区。原告李先忠与被告陈海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李先忠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先忠自愿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先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李先忠负担。审判员 满建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蔡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