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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4民初48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XX共有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488-3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张银庄。被申请人:XX。解除保全申请人张银庄与被申请人XX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6)冀0634民初488-1号民事裁定,对XX在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燕赵分社的150000元存款予以查封。现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6民终334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准许张银庄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经撤诉结案,应解除对XX在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燕赵分社150000元存款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XX在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燕赵分社150000元存款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康艳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宣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