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行初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韩青兰与武汉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青兰,武汉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行初字第00519号原告韩青兰。委托代理人李源泉,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汉英,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万勇,市长。原告韩青兰诉被告武汉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依法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武汉市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韩青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青兰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青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韩青兰负担。审判长 李丽审判员 罗浩审判员 沈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彭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