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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民终16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老河口市晟翔纺织有限公司与刘朝功及张仁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老河口市晟翔纺织有限公司,刘朝功,张仁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民终16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老河口市晟翔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四环路。法定代表人:张仁政,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朝功,男,195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老河口赞阳办事处。原审被告:张仁政,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住老河口市东启街。上诉人老河口市晟翔纺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朝功及原审被告张仁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的(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老河口市晟翔纺织有限公司送达案件受理费催缴通知,上诉人老河口市晟翔纺织有限公司逾期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老河口市晟翔纺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建立审判员  徐正道审判员  高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袁晓美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