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执29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北京安达兴业商贸中心(经营者:王喜芳)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安达兴业商贸中心,呼和浩特市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294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安达兴业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北二村小李庄北侧万佳迎奥建材市场内南侧***号。经营者王喜芳。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钢铁路1号(呼钢院内)。法定代表人张奋礼,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北京安达兴业商贸中心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终结,该案(2015)昌民(商)初字第8985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4月14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安达兴业商贸中心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波审 判 员 郝丙坤助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羽 关注公众号“”